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