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