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