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