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