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八条有效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