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