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与投资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予以协调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申请其他调解机构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