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港澳投资者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港澳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澳投资和投资保障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