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港澳投资集中的县(市、区)的港澳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