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港澳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港澳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港澳投资者的意见;征收实施前,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征收决定实施之前足额支付给被征收的港澳投资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