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