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港澳投资企业在本省从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在本省从事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研发的委托方研发费、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