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六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