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