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