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遵义人大网、遵义市人民政府网以及《遵义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