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有效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开展立法前评估。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