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协调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纳入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研究部署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