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建设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网络,按照职责分工在入境口岸、粮食生产区、热作水果生产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设立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定期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状况及发展趋势作出评估,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来入侵物种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发现外来入侵物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产损失和生态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