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