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市网信部门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