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者演绎标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