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纠正建议予以处理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不予纠正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