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