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