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