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工作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时限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