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矛盾纠纷化解条例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