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