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各方面意见后,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清理的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