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未予通过的法规案,仍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