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