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