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