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