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立法程序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