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