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车辆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必须遵守限载、限高等有关安全防护的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超宽和超重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及桥涵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因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