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