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单位、居民搬迁时,应将其庭院中自行种植的树木移交给迁入单位、居民。经协商可有偿移交,不得损坏和擅自砍伐。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