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化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二)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三)在绿地上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四)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五)损害绿化设施;(六)其它损害树木、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