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要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进行义务植树登记,各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到当地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确定履行义务形式,经绿化委员会督促仍不登记的视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月12日前向植树单位下达义务植树通知单,确定履行义务地点、任务及质量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