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堂或者纪念堂内,也可葬在公共墓地。

在公共墓地以外埋葬骨灰的,必须在指定地点深埋,不准立碑、留坟头。

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椁乱埋乱葬。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