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无名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殡葬管理机构火化。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尽快运送至专门存尸场所,不得随意存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