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民政部门对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