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民政部门对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经营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