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