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