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