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清真食堂或者清真伙食,对单位没有清真食堂或者清真伙食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