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工作的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应当在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民办教师和在民族中学、小学工作的汉族民办教师,应当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