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权益是指少数民族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民族的平等权利;获得国家帮助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等。本条例所称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